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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
关于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
2018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
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中国证监会”)证监许可[2016] 1756
一、2018年度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
序号
工作内容
完成持续督导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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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,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
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,并针对具
通过日常沟通、定期回访、现场检查、尽职调查等
序号
工作内容
完成持续督导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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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续督导期间,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
持续督导期间,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
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遵守
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,
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,包括
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,
工作内容
完成持续督导情况
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、上海
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,应在
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
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等履行
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,及时针对市场
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
经核查,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
序号
工作内容
完成持续督导情况
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;(二)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
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,明确现场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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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,应自知道或应当知
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、投资项目的实施
经保荐机构核查,宏盛股份在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,不存在《证券发行
号文核准,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宏盛股份”或“公司”),
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(A股)25,000,000股,每股面值1元,发行价格
为每股8.47元,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1,750,000.00元,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
30,719,515.24元后,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181,030,484.76元。公司股票已于
2016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。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安
信证券”或“保荐机构”)作为宏盛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,对宏盛
股份进行持续督导,持续督导期为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《证券发行上市保
荐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保荐办法》”)、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
(以下简称“《上市规则》”)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》
(以下简称“《工作指引》”)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,安信
证券现就宏盛股份2018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:
前,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,
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,并报上海证
券交易所备案。
已按要求与公司签订了相关
协议,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
期间的权利义务,并报上海证
券交易所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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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。
已经根据工作进度制定工作
计划及制度,并有效执行相应
的工作制度。
3
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。
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
和定期回访,并于2018年12
月对有关事项进行现场核查。
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,披露前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
报告,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。
经核查,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
间,公司未发生需要按照有关
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
规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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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、违背承诺等事项的,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
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,报告内容
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等事项
的具体情况,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。
经核查,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
间,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
违规、违背承诺等事项。
6
法律、法规、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
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,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
各项承诺。
经核查,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
间,公司无违法违规情况,相
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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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、董事会、监事会议事规则
以及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。
保荐机构核查了2018年度公
司执行《公司章程》、三会议
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
况,经核查,未发现不符合相
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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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、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
制度,以及募集资金使用、关联交易、对外担保、
对外投资、衍生品交易、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
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。
保荐机构对公司2018年度的
内控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有效
性进行了核查,经核查,公司
有效执行了内控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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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,并有充分理由
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
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
及其他相关文件。2018年度持
续督导期间,公司信息披露制
度完备,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
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
序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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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,对存在
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
正或补充,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,应及时向
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。
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内,保荐
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
及向中国证监会、上海证券交
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
事前审阅或者在规定期限内
进行了事后审阅,公司积极配
合,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出现重
大问题而需要公司予以更正
或补充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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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,完成
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;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
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,上市公司不予
更正或补充的,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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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、上
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
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,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
度,采取措施予以纠正。
经核查,在2018年度持续督
导期内,上市公司或控股股
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事、监事、
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
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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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的情况,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等
未履行承诺事项的,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。
经核查,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
内,公司及控股股东、实际控
制人履行承诺情况良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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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闻进行核查。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
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,
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;上市公
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,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
告。
经核查,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
内,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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说明并限期改正,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:
(一)上市公司涉嫌违反《上市规则》等上海证券
内,公司不存在该等情况。
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
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;
(三)上市公司出现《保荐办法》第七十一条、第
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;(四)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
人持续督导工作;(五)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
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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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工作要求,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。
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
作计划,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
作要求,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
质量,并于2018年12月对宏
盛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
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
内,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:(一)控股股
东、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
司资金;(二)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;(三)违规使
用募集资金;(四)违规进行证券投资、套期保值
业务等;(五)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
序和信息披露义务;(六)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
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%以上;(七)上海证券交易
所要求的其他情形。
经核查,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
内,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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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承诺事项。
经核查,2018年度公司按照募
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
实施专户储存,募集资金使用
符合相关法律、法规及部门规
章的要求。
二、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和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
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》等相关规定,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宏盛股份2018年度
的信息披露文件,包括董事会、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、募集资金管理和
使用相关公告、定期报告等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,其内容真实、
准确、完整,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,格式符合相关规定。
三、上市公司是否存在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及上海证券交
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
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
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。